国有企业混改员工持股要在试点中摸索经验

新闻中心来源:http://business.sohu.com/20170510/n492390440.shtml

  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王晶晶

  去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 《试点意见》)。《试点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文件发布以后,员工持股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等全国近20个省份陆续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对于《试点意见》中提到的员工持股,有力挺的观点认为,国企改革中员工持股为主人的地位奠定了基础;也有观点抱怨,文件限制太严,几近不具备可行性;还有观点认为,混改企业员工持股须谨防国有资产流失,少数员工持股可能会挫伤多数员工的积极性等。对此,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试点意见》相对谨慎也在情理之中,在试点中逐步摸索经验,员工持股或能走得更稳且远。

  必须明确员工持股目的,不能为持股而持股

  中国经济时报:你如何看待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来推进员工持股这一现象?

  张喜亮: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员工持股的作用,制定出有效的员工持股制度将很难想象。

  《试点意见》虽然没有直接给出员工持股的作用或目的要求,但整体来看,表露出三方面意图:第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第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第三,“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试点意见》同时又规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试点意见》提出的员工持股并非是单方面地贯彻 “共享”收益的理念,也同等地贯彻了“共担”风险的精神。

  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也提出了“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综合两个文件,我们能解读出来的应当只是: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然而,从国内外既有的经验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与《试点意见》相比,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鲜明地提出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仅与政策保持一致,还特别强调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其权威性。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地提出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四重目的:第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二,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第三,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第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两个试点意见是针对不同企业改革制定的。一个是针对国有控股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试点员工持股,一个是针对上市公司推进员工持股试点。从持股的模式上看,两者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一个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特定员工群体持股,一个是上市公司员工全员持股。

  由此可见,无论是怎样的企业或怎样的员工持股群体,都必须要明确实施员工持股的目的。没有明确的目的,为持股而持股则对于推进改革很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审慎实施员工持股

  中国经济时报:从理论上来看,员工持股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面临各种难题,对此你怎么看?

  张喜亮:从相关改革文件中,我们明显能够感受到的是,对于员工持股存在着相当谨慎的态度和风险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使用的是“允许”员工持股,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则使用的是“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到了《试点意见》中则是加上苛刻的限制性条件以后使用了员工持股“试点”一词。之所以如此谨慎,是源于此前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员工持股的经验之谈。

  员工持股并非改革新举措,亦非我国独有。西方国家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企业员工全员持股计划的实践。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探索员工持股,并一直在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国务院国资委2012年也曾一度叫停员工持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效果难以评说。理论上说,员工持股肯定是好事情,而实践上却是错综复杂的。

  以美国为例,西方社会鼓励企业实施员工 “全员持股计划”之意图,主要是为了“分散股权”、防止独大。同时,也有贯彻公司治理民主化的用意,通过全员持股赋予员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他们鼓励的是“全员持股计划”而非部分群体或少数人“员工持股”。

  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其目的是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目的来说,实际上是指允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全员持股计划”;就其所要达到的目标而言,实际上高于西方社会的企业 “全员持股计划”,这体现了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的文化精神。

  充分认识不同群体员工持股的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在推进和实施员工持股上,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张喜亮:不同员工群体持股模式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全员持股计划,客观上分散了企业股权,打破了资本的垄断。全员持股计划,使员工推荐代表参加企业的管理,较之国有企业既有的政治制度安排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更具有经济属性,对于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具有积极作用。全员持股,员工以股东身份享有参加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发展效益的权利,同时,当然也要有承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发生风险的义务。

  普通员工或称非领导职务的一线员工持股,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增加了一个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收益通道,他们分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风险的能力极其微弱。科技人员、关键岗位或管理骨干员工持股,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对其为企业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尽管他们具有一定分担风险的能力,但是,共担风险的意愿不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担任生产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持股,既是对其作出贡献分享企业发展的激励,也是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责任约束,他们必须要对等地享有收益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义务。

  因为有着这样的区别,所以,为实现不同目的而设定的不同群体持股的形式及其收益或承担的风险也就不能一概而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必须坚守的原则,但亦应当充分考虑实施员工持股的目的。形式和内容、方法和目的必须匹配才是有价值的,否则,难免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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